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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文件奉教〔2020〕51 号
发布日期:2021-02-22    发布人:洪庙小学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收费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现就 2020 学年度教育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9 年度行


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19】45 号),教育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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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学费


按沪教委财(2008)5 号;沪价费(2002)34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


准执行。


市寄宿制高级中学:2000 元/学期;区重点高中:1200 元/学期; 区


普通高中:900 元/学期;


中等专业学校:2000 元/学期。


(二)外国籍学生就读收费


按沪教委财(2007)8 号和沪价费(2012)00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


标准执行。


幼儿园:1300 元/月;


小学:3000 元/学期;


初中、高中:6000 元/学期。


(三)住宿费


按沪教委财(2008)5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类住宿条件:360 元/学期;


二类住宿条件:270 元/学期;


三类住宿条件:180 元/学期。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加收 200 元/学期;提供热水洗


澡条件的每生加收 40 元/学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四)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按沪价费(2012)00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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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示范性幼儿园 700 元/月;


一级幼儿园 225 元/月;


二级幼儿园 175 元/月。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


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


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


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二、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学


杂费时按沪府发[2016]35 号规定,小学每生每学期减免 325 元,初中


每生每学期减免 425 元,在此基础上寄宿生每生每学期减免 100 元。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办服务性收费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


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沪价费〔2015〕13 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 1),但本区公办中


小学(幼儿园)不代办校车服务。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2、除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


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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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家委会应按照本校制定的家委会制度或章程,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维护学生(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3)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其中学生午餐、课外教育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学生校服按沪教委基(2013)43 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单位。供给单位确定后,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


服务的单位确定后,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


在开学收费前向社会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


局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向社会公示前,家长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以及教育主管部门


任何一方对拟调整的标准表述异议的,视作调整标准工作不成熟,仍按


各中小学(幼儿园)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新建中小学(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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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捐资助学等,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


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严禁学校统一组


织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


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


动。


(三)严禁学校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做好公办中小学出租出借场地(不含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清退工作。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凡产权清晰、不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学校均应及时收回,不再对外续租续借,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园)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幼儿)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代办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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